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5/24 10:51:42    |     文章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阅读次数: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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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等,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或发生在省外但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

成  员: 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科财处、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宣教处、第一专员办、第二专员办、第三专员办、第四专员办、机关党委、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宣教中心、省评估中心、省信息中心、省固管中心、省监测中心、省环科院等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驻市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2.2  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和当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3.2  风险控制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厅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3.3  应急队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承担环境应急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3.5  技术支持省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环境应急专家库,具备条件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3.6  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监测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  预警发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接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的报告后,经省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厅领导进行汇报,经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对地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厅领导进行汇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对地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跟踪调度。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省的,省厅要及时向邻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省政府提出向邻省政府通报的建议。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省厅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厅视情报请生态环境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省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其中:对初判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省级启动一级响应;对初判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省级启动二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启动三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一级、二级响应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审批表见附件5)。

一级响应时,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省厅实行24小时值班,厅领导在岗带班;二级响应时,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省厅实行24小时值班。

厅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省直单位加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加入省综合协调组;

(2)相关要素处室、专员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环科院、固管中心等加入省污染处置组;

(3)监测处、省监测中心等加入省应急监测组;

(4)科财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加入省应急保障组;

(5)宣教处、宣教中心等加入省新闻宣传组;

(6)相关要素处室、法规处、机关党委、专员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环科院等加入省调查评估组;

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厅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6.3.2 三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省长),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相关处室、事业单位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省厅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开展。

7.3  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省厅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厅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  应急保障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