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15 16:51:53    |     文章来源:     |     阅读次数:

摘自《中盐总公司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