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大理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小钧)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州将统一使用新《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如果您曾经办理了《食用盐零售许可证》,那么您要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向当地盐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取得新的《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届时将被视为无证经营而被依法查处。
据介绍,此举意在加强对食用盐市场的管理,防止劣质盐进入食用盐市场。大理州盐务管理局局长常伟说,为防止因缺碘造成甲状腺增生、肥大(俗称“大脖子”病)及因缺碘造成的智力低下、聋哑、发育迟缓等碘缺乏病,国家规定在食用盐中添加适量碘,加碘盐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合格的劣质盐进入食用盐市场将危害群众的健康。近几年我州通过对食用盐市场的大力整顿,劣质食盐流入食用盐市场的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常伟说:“去年我们一共查处了4起劣质盐案件,查处劣质盐约30吨。今年截止9月份,我们共查处了5起劣质食盐案件,查处劣质盐共约20吨。”
根据《行政许可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大理州盐务管理局于今年9月1日开始换发《食用盐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办理新证一律免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大理州统一使用新证,新证启用后,原核发的旧证停止使用。届时,未取得《食用盐零售许可证》而从事食用盐零售的,将被依法查处。
常伟说,盐务管理部门将首先通过各个食用盐批发网点对愿意从事食用盐零售的商家进行统计,然后州盐务管理局将依法对商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许可证。盐务主管部门还将加强对申请者资格的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准许卖盐,否则将不予办理。另外,从事食用盐经营的商户要按照国家关于盐务的法律法规进货经营。
据统计,我州每年消费大约2万吨食用盐,食用盐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理盐务管理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一是从批发、零售两方面进行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等行为;二是监督食用盐市场价格,贯彻国家定价,对违反国家定价的行为予以纠正;三是加强法律法规以及食用盐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