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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相关市财政局、国资委: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不含中央下放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省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省属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资金分配遵循“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拨付

  第五条 补助范围是省属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 “三供一业” 的。

  第六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费用,按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按照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省财政对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

  第八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是省属企业, 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移交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国资委报送的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根据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应补助金额的70%预拨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在市财政,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据实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结合省财政预拨资金额度,根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度,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属企业。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向所在地市财政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签署框架协议的省属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省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会同所在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和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2)。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会同所在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3)和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9月底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报送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底,逾期未提交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毕后,省属企业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结果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报送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报告、清算申请文件,对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省属企业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省属企业,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市财政局根据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配合省属企业按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申请报告,加强补助资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相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省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文件材料,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省属企业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好维稳工作,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市国资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机构)积极帮助省属企业与职工家属区所在地政府、“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维修改造)单位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协调解决企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筹措企业应承担资金,组织实施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按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 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 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3. (企业名称)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4. (企业名称)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 (企业名称)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