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专栏

改革法规

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和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快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根据2016630日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议定意见,现对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调

(一)建立问题反映制度。下半年,请各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和中盐总公司每两个月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一个问题;请中国盐业协会每个月反映一个问题;请中国盐业协会组织10家有代表性的重点观测企业(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大用户),每两个月反映一个问题。

(二)建立专项小组。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专项小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盐业法律法规建设专项小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牵头,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盐行业信心建设专项小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盐业协会、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参加;碘盐安全保障和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保障专项小组,由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实现汇报全覆盖。1031日前,要实现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汇报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情况全覆盖。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改革相关政策,全面部署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加快各地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立新的监管体制。有条件的,盐政执法要直接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现有监管这能加强不能削弱,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旧的监管责任不能改变。1031日前,各省(去、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完成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决策程序;113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问责机制

(一)督查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活动要明确省级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并建立问责机制。各部门分工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盐管理,农业部负责饲料盐管理,商务部负责进口盐管理,卫生计生委负责食盐加碘工作。

(二)督查食盐储备落实情况。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将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盐储备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包括政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储备情况不达标的要问责。

(三)督查盐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推进慢的省(区、市),由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开展重点督导。

四、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政策等相关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梳理盐业管理、食盐专营、食盐加碘、食盐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牵头,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1231日前完成。

(二)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参加。1031日前完成。

(三)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中国盐业协会参加。1231日前完成。

(四)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参加。831日前完成。

(五)制定《原碘采购与碘添加剂生产、供应保障与管理办法》。由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1031日前报送法制办。

(六)制定《盐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财政部参加。1130日前完成。

(七)制定《食盐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参加。1031日前完成。

(八)制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参加。1031日前完成。

(九)研究建立涉盐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关制度。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参加。1031日前完成。

(十)研究明确使用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核查流程,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跨省经营电子备案信息的主要内容和简要流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1130日前完成。

(十一)印发不再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明传电报。由工商总局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831日前完成。

(十二)研究解决打击制贩假盐立案难、处罚轻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参加。1130日前完成。

(十三)公布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和盐行业“黑名单”。由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盐业协会负责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参加。831日前完成。

(十四)建立所有涉盐企业的信用记录。由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盐业协会负责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参加。1031日前完成。

(十五)实现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由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盐业协会负责落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协调,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参加。1231日前完成。

(十六)开展盐行业失信企业全面核查、整改工作。由北京国泰福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盐业协会负责核查有关信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核查和整改工作,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加。8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十七)制定中国盐业总公司改革方案。由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制定,国资委负责指导,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参加。1031日前完成。

(十八)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盐业信用专栏。由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盐业协会、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参加。1031日前完成。

(十九)制作盐行业月度信用监测报告。由中国盐业协会、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