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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违规吃喝问题的情节认定上,这5个关键点应注意把握

 1.看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 

 调查违规吃喝问题,应注意把握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对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顶风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2.看违纪的主观态度

  在确定处分档次时,应当看当事人对其违纪行为的认知情况,也就是违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如果是当事人是首次违规吃喝问题,且之前不知道对方的安排,或者在对方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被动违规吃喝,在调查中能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的,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较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当事人违规吃喝前已经知晓组织者的安排,但本人未做出推辞和制止的,或者主动要求对方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违规吃喝的,在量纪时应视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这里需要强调一点,量纪时不能以当事人不知晓相关纪律规定为由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

  3.看违纪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只规定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量纪时应注意把握什么是情节较轻、什么是情节较重、什么是情节严重。一是看是否存在多种违纪行为。违规吃喝往往会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违纪问题联系在一起,调查中应注意逐一核实。当事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合并处理”,在合并处理时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即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二是看违纪次数。如果当事人只是第一次违规吃喝,在量纪时可适当考虑;如果当事人是多次参与、频繁参与违规吃喝活动,在量纪时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4.看不良影响的程度

  违规吃喝行为,背后体现的是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违规吃喝、“生活腐化”“奢靡享乐”,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奢靡享乐之风,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给社会风气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因此,在对违规吃喝行为进行定性量纪时,如果行为人同时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问题的,还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5.看配合调查的表现

  违纪人员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及配合调查的实际表现,是其主观态度的外在体现,也是确定处分档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违纪人员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免予处分要有免予处分的书面审查结论;如果违纪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中,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