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4日上午9点,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备受关注的“12·9”贩销私盐大案犯罪嫌疑人周成君被法警押至受审。经庭审质证,10点半审理终结,择日宣判。2007年5月29日上午9点开庭审判:被告人周成君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工业盐300余吨,其中大部分流入食用盐市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周成君辩解起诉书指控不是事实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成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5年12月9日芜湖市盐务局接到举报,称市区某处存有大量私盐。接此举报后盐政人员迅速采取行动,立即与举报人会面并由其带路,指明窝点具体位置。经过周密部署,采取秘密监控、伏击守候的办法,将前来提货者人赃俱获。当场查获各类盐产品35.6吨,并将4名涉案人员移交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询问,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发货员、司机和搬运工交待,此批私盐的货主为一无业人员,此人名叫周成君。当夜公安机关根据涉案人提供的线索对周成君进行抓捕,但狡猾的周成君事先已有察觉,早已潜逃,抓捕未果。但是根据涉案人的交待,盐政人员将周成君在市郊一制售假冒小包装食盐窝点端掉,查获大包装原盐、精盐及假冒小包装盐共计1.54吨,收缴假冒小包装复合膜、纸塑膜盐袋共1510个,封口机2台,台秤1只。
周成君贩销私盐已涉嫌犯罪。2005年12月26日芜湖市盐务局正式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公安局,请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指定由刑警支队办理此案,市局也成立了“12·9”专案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全面的调查。在此期间周仍胆大妄为,不思悔改,2006年12月24日芜湖市局根据有关线索在市郊5720工厂一车间内查获私盐12.15吨,后经证实货主也为周成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6年12月29日晚,根据公安机关线报,将周成君在一旅社内擒获。
在审讯中,周百般狡辩,只承认05年12月9日被查获的35.6吨盐的事实,其它一切贩盐情况概不交待。为了使不法分子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获取更多的证据来追究周成君非法经营罪,芜湖市盐务局决定从周交易的货款查起,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最终将其进货地点锁定在上海市。芜湖市局盐政科长陪同市刑警支队干警先后两次前往上海调查取证,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找到周的进货方当事人,在上海市公安局机关的配合下,通过交待政策和耐心的思想工作,上海发货人在相关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卖盐给周成君的事实,并且提供了与周交易购销私盐款22万元的确凿证据。周成君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最终不得不承认大量贩销私盐的事实经过,“12·9”贩销私盐大案成功告破。
周成君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上诉,至此历时一年多的周成君贩销私盐大案最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