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28 8:33:57    |     文章来源:     |     阅读次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盐业公司,中盐配送、长江盐化、华润发展公司:

为解决盐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中国盐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6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工业盐、食用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省财政厅、国税局将于近日转发此文。请各单位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认真做好衔接工作,以便政策落实到位。衔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司财务处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异议,可请其与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省公司财务处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